來源時間為:2016-04-05
江蘇同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0一七年十二月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3
第三章股份......4
第一節股份發行......4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5
第三節股份轉讓......6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四章7
第一節股東......7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9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三節11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四節12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節14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六節16
第五章董事會......19
第一節董事......19
第二節董事會......22
第六章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6
第七章監事會......27
第一節監事......27
第二節監事會......28
第八章投資者關系管理......29
第一節投資者關系管理目的......29
第二節內容和方式......29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30
第一節財務會計制度......30
第二節內部審計......31
第三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3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2
第一節通知......32
第二節公告......32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32
第一節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32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3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35
第十二章附則......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江蘇同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根據《公司法》的
相關規定以發起方式設立。在連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經過批準,可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江蘇同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JIANGSUUNI-BENEFITINT’LLOGISTICSCO.,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連云港連云區墟溝鎮海濱大道2號陽光國際商務中心A1708
室,郵政編碼:222004。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808.70萬元。
第七條公司為長期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
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
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動力,堅持自主創新;以
規范管理為載體,以產品和服務為保障,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全體股東和職工謀認法利益。
第十三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承辦海運、空
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包括攬貨、托運、訂艙、中轉、集裝箱拼裝、拆箱、結算運雜費、報關、報驗、相關的運輸咨詢業務;海鐵多式聯運代理過境業務;貨物倉儲服務;國內貨運代理;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與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與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
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為1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發起人的姓名(名稱)、持股數量、出資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號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股份數(股)出資方式持股比例
1陳德光825萬凈資產折股29.38
2陸紅梅1105.50萬凈資產折股39.36
3金昕5.85萬凈資產折股0.21
4王建祥5.85萬凈資產折股0.21
5王玉榮3.9萬凈資產折股0.14
6李靜1.95萬凈資產折股0.07
7郁瑞1.95萬凈資產折股0.07
總計1950萬69.43
第十八條公司股份總數為2808.70萬股,均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
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公司發行股票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原有股東無優先認購權。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
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二)非公開發行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批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
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某一股東協議收購;二)按同等價格,向所有股東提出協議收購,并按照最終協商價格向所有有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收購,如股東有意轉讓的股份總額超出公司擬收購的股份,則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收購;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
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前,公司股東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股份,股東協議轉讓股份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公司,同時在登記存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獲得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批準后,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份,同時在登記存管機構辦理登記過戶。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七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
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前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
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公司的股東名冊應按照公司規定交于公司統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規定,根據股東需求接受查詢。
公司股票在獲得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批準后,公司應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進行股東登記。
公司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最大限度維護公司股東對公司必要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和質詢權。
第二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
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司股東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股東可以向公司董事會秘書書面提出上述知情權的請求,公司董事會秘書在收到上述書面請求之日起5日內予以提供,無法提供的,應給予合理的解釋。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